• 首   頁|
  • 聯系我們|
  • 快速導航

招生專題
當前位置:首頁>>招生專題

招生政策:高考考場規則 違規行為認定

來 源:院辦公室   發布時間: 2017-05-22 16:06:57   點擊次數: 0

1.今年所有高考考場将繼續啟用網上視頻監控巡查系統,考試全過程将在國家、省、市、縣及考點五級監控之下進行并全程錄像,考試結束後,省教育考試院将組織對全部考場錄像資料進行回放倒查,對回放中認定違規的考生,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往年視頻回放中,都發現個别違規考生,已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受到嚴肅處理。請考生引以為戒,規範自身行為。

2.為淨化考試環境,各考點今年将繼續配備隐型耳機探測器、身份證閱讀器和指紋識别儀,各考場配備手機信号屏蔽器、金屬探測器和無聲挂鐘。所有考生入場前将進行違禁物品檢查,考生不得将手表、通訊工具(如手機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照相、攝像、掃描和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等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請考生盡量不要攜帶金屬物品及穿戴含有金屬飾品的衣物,以免影響您的正常入場。請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并主動配合入場檢查。

3.開考前30分鐘(第一科為考前40分鐘)考生開始入場。普通高考的外語科目将進行聽力考試,6月8日下午14:45以後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其他科目開考15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科目考試。考試結束後方可交卷出場。考試時間内一般不得離場。聽力考試期間,請保持安靜,不得向監考人員提問。請考生特别注意考試開始和結束的信号,以免違紀。

4.6月6日下午16時至17時,考生可持《準考證》到達考點熟悉考試環境,但不得進入考場。

5.對于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包括手機等通信工具)進入考場,将按作弊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在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除了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号)進行嚴肅處理外,其中買賣考題、替考、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等作弊行為将觸犯刑法,将追究其刑事責任。

6.考生錄取後,請及時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和高校《錄取通知書》到原報名點領取本人紙介質檔案(包括中學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和《河北省普通高校錄取新生綜合信息登記表》),自帶入學交高校。

考場規則

1.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憑《準考證》和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随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因裝有心髒起搏器等不宜進行金屬探測器檢查的考生,應在檢查前聲明,并出示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如不提前聲明,後果自負。

3.除2B鉛筆、黑色字迹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闆、無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的考試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4.入場後,對号入座,将《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驗。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後,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内準确、清楚地填塗姓名、準考證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錯填或書寫字迹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後,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内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聽力考試期間,不得向監考員詢問并保持安靜。

5.開考信号發出後方可開始答題。

6.開考前30分鐘(第一科為考前40分鐘)考生開始入場,開考15分鐘後遲到考生(有聽力考試的外語科14:45以後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考試結束後方可交卷出場。考試時間内非經允許不得離場。

7.在與題号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内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号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記。

8.在考場内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号,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9.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立即停筆,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卷、試卷、草稿紙後,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0.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号)執行,并将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⑴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①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③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④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

⑤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⑥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⑦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⑧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⑨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⑵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①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②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③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④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⑥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⑨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⑶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①通過僞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②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③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④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⑤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第⑵、⑶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⑷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①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②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③威脅、侮辱、诽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④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⑤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别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①組織團夥作弊的;

②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③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④僞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⑹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①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②組織團夥作弊的;

③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夥作弊行為的。


Baidu
sogou